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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概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作者:张细古 徐悦 来源:景德镇文明网 发布时间:2018-03-15

        随着气温上升,正是冬季服装鞋帽市场换季的时节,一些诸如“清仓”、“特价”、“断码甩卖”的广告充斥在各个商场和专卖店,格外引人注目。当消费者购买的这种特价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换时,被部分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之门外。究竟特价商品能不能退换呢?商家的这种做法又是否合理合法呢?

        案例:

        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商家拒绝退还

        2017年3月,一位李女士反映其在步行街一鞋店购买一双鞋子,回家几天就出现底部断裂的情况,要求退货,商家不予退货。经过深入了解,陈女士当时在店中购买了一款特价皮鞋,商家以在店内悬挂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为名不予以退换货。

        2017年5月份,张先生在我市一大型商场购买一条裤子,由于当时没有试穿,回家试穿后发现裤子有破口的地方,想要去换一条,也被告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商家以这种明确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理由来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是否就该自认倒霉,吃哑巴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表明“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四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种以店堂告示和口头通知的形式,来排除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限制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视为内容无效。

        提醒:

        “特价商品概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其实是普遍的一种商业现象。但是打折、特价的商品不能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店家以这种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推脱的做法和理由是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 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商家必须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以及“三包”的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货款给消费者,同时也对商家进行了警告。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的现状,提出了类似“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说法,消费者要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柄武器,和商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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